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)
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免征土地增值税:(一)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,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%的;(二)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、收回的房地产。
2.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〔2015〕43号)
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,应当提交核准材料,提出申请,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。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,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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